法令轉知

內政部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執行監管政策,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升業者法遵意識及企業專業形象。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04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50093594號
內 容
內政部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執行監管政策,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升業者法遵意識及企業專業形象。
下載檔案
1150415--桃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執行監管政策通知函.pdf

轉知日期:(文號)2026-04-16()